標題: | 高青縣醫療救助對象認定條件和救助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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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11370300MB2858588G/2024-5387796 | 文號: | |
發文日期: | 2024-04-16 | 發布機構: | 淄博市醫療保障局高青分局 |
一、救助對象認定條件
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以及未納入以上救助對象范圍、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具有上述多重身份的救助對象,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實行救助。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按上述救助對象類別給予相應救助。
二、救助方式
1、本地就醫。醫療救助對象經定點醫藥機構診斷需住院、門診慢性病治療時,救助對象出示社保卡(醫保電子憑證)、身份證后,由定點醫藥機構按規定辦理住院、門診慢性病相關業務,醫療救助結算時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通過國家醫療保障信息平臺“一站式”同步直接結算,不屬于醫療救助基金支付范圍的,由救助對象個人支付。
2、異地就醫。已登記備案的醫療救助對象在異地聯網結算的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屬于醫療救助基金結算范圍的,通過國家、省異地就醫平臺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一站式”同步直接結算,經結算后的醫療費用,由救助對象個人支付。異地聯網結算模式實現前,先由救助對象個人支付,參照醫療救助費用零星報銷辦理。
三、救助申報
醫療救助對象未能進行醫療救助費用“一站式”直接結算的,救助對象向屬地醫保經辦機構申請醫療救助零星報銷。基本醫療保險(含大病保險)零星報銷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辦理后,再申請辦理醫療救助費用零星報銷手續。
四、救助標準
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和返貧致貧人口中的參保居民和職工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和門診慢特病醫療費用,大病保險起付線為普通參保人的50%。起付標準以上至10萬元報銷比例為65%,10萬元(含)到20萬元報銷比例為70%,20萬元(含)到30萬元報銷比例為75%,30萬元(含)以上報銷比例為80%,取消大病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取消上述人員大病保險規定特藥的起付線。
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及返貧致貧人口醫療救助不設年度起付線,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部分按75%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3萬元。對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超過5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給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額為2萬元。對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及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超過3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2萬元。對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超過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比例給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額為2萬元。
按照省有關認定辦法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通過申請方式實行醫療救助。對經認定符合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醫療救助待遇條件的,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超過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2萬元。個人負擔費用可追溯至自申請之月前12個月,一次身份認定享受一個醫療年度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額,一個年度內不得重復申請。
對苯丙酮酸尿患者治療所需特殊食品(限制苯丙氨酸成分的配方粉、米、面等)費用納入醫療救助范圍。對18歲及以下患者按75%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1.5萬元;18歲以上患者按75%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1.8萬元。
五、保障范圍和救助時限
對醫療救助對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用藥目錄及診療范圍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和大病醫療保險規定標準報銷后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給予醫療救助。
醫療救助對象身份標識生效時間為民政、鄉村振興部門認定身份批準之日的次月1日起,即從身份批準之日的次月1日起開始享受醫療救助待遇,從身份退出之日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六、辦理地點及咨詢電話
辦理地點:山東省淄博市高青縣高苑東路7號政務服務中心F區醫保窗口
咨詢電話:0533-6967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