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實施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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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11370322004222022C/2024-5360629 | 文號: | |
發文日期: | 2024-04-23 | 發布機構: | 高青縣統計局 |
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實施辦法
(2020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執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扎實做好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以下簡稱統計督察)工作,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統計督察是國家統計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授權,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統計工作的決策部署和要求、統計法律法規、國家統計政令等情況。
第三條 統計督察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注重實效、突出重點、發現問題、嚴明紀律,確保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統計工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維護統計法律法規權威,推動統計深化改革和創新發展,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統計保障。
第四條 統計督察包括常規督察、專項督察和督察回頭看。常規督察是針對《規定》明確的全部督察內容,對有關地區和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專項督察是對督察內容中某一項或者幾項內容的監督檢查;督察回頭看是對已督察地區和部門落實督察整改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國家統計局每五年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普遍組織開展一次常規督察,選取部分國務院部門組織開展常規督察;依據地方、部門存在突出問題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督察;依據已督察地區和部門落實督察整改情況組織開展督察回頭看。
第六條 國家統計局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督察計劃,按規定報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國家統計局負責統籌、指導、協調、監督統計督察工作,并通過組建統計督察組(以下簡稱督察組)開展工作。國家統計局統計執法監督局(以下簡稱執法監督局)負責統計督察日常工作。
第二章 統計督察組織機構
第八條 國家統計局黨組(以下簡稱局黨組)統一領導統計督察工作,負責審定統計督察重要規范性文件、年度督察計劃,批準督察實施方案、成立督察組,審定督察報告和督察意見書。
第九條 國家統計局成立統計督察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在局黨組統一領導下負責具體領導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國家統計局主要負責同志,常務副組長為國家統計局分管統計法治工作負責同志,副組長為國家統計局負責同志和總師,成員為辦公室(國際合作司、政策研究室)、執法監督局、統計設計管理司、國民經濟綜合統計司、國民經濟核算司、工業統計司、能源統計司、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司、貿易外經統計司、人口和就業統計司、社會科技和文化產業統計司、農村社會經濟調查司、城市社會經濟調查司、住戶調查辦公室、服務業調查中心(服務業統計司)、人事司、財務司、機關黨委、普查中心主要負責同志。
第十條 領導小組職責是:
(一)組織領導和監督督察組工作;
(二)審議統計督察重要規范性文件、年度督察計劃、督察實施方案;
(三)聽取統計督察情況匯報,研究重要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四)審議督察報告、督察意見書;
(五)審議年度督察報告;
(六)研究審議督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督察辦),設在執法監督局,負責統計督察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辦公室主任為執法監督局主要負責同志,副主任為執法監督局司局級干部。
第十二條 督察辦職責是:
(一)擬定統計督察規范性文件、年度督察計劃、督察實施方案模版、年度督察報告;
(二)組建督察組,提出人員名單;
(三)指導、協調督察組工作;
(四)組織開展統計督察培訓;
(五)對督察報告、督察意見書等進行規范性審核;
(六)以適當方式監督被督察地區和部門整改落實情況;
(七)完成局黨組、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督察組組建及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督察組人員名單由督察辦依據年度督察計劃,結合統計督察具體任務提出。
督察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不少于2名,必要時設第一副組長、常務副組長和督察專員。組長由國家統計局負責同志或者原國家統計局負責同志(部級)擔任,副組長由領導小組成員、調查總隊主要負責同志或者相關司級單位負責同志擔任。督察專員由司局級干部擔任。
督察組組員從國家統計局機關工作人員、省級統計機構業務骨干以及國家統計局執法骨干人才庫人員中選調。
第十四條 督察組成員名單經領導小組審議同意后,報請局黨組審定。局黨組印發督察組組建文件,授權開展統計督察工作。
第十五條 督察組成員的選配應當遵循回避原則。可能影響對一個地區和部門督察公正性的,不能擔任該地區和部門督察組組長、副組長、督察專員和組員。
第十六條 督察組職責是:
(一)根據模版細化制定本組督察實施方案,編印工作手冊;
(二)印發統計督察通知書;
(三)明確組內任務分工;
(四)開展實地督察;
(五)撰寫督察報告和督察意見書;
(六)撰寫新聞稿;
(七)向被督察地區和部門反饋督察意見;
(八)完成局黨組、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督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負責督察組的全面工作,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副組長協助組長完成督察組相關工作,必要時經批準代行組長職責。
第四章 實地督察
第十八條 督察組應當嚴格執行督察實施方案,統籌安排實地督察各項任務。
第十九條 督察組應當及時印制統計督察通知書,最晚于啟程前10日發送被督察地區和部門。
第二十條 督察組進駐被督察地區和部門后,應當及時與被督察地區和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及與統計工作相關的領導班子成員對接溝通工作,向被督察地區和部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統計工作決策部署,通報督察事宜和工作要求。被督察地區和部門進行表態發言。
第二十一條 督察組應當在被督察地區和部門主要新聞媒體公布進駐消息。
督察組應當在被督察地區和部門門戶網站等主要媒體公布統計違紀違法舉報信箱、電話、電子郵箱、地址等信息,指定專人負責受理舉報統計違紀違法行為的來信來電來訪。對于非統計領域違紀違法舉報,屬于來電來訪的,告知舉報人向有關職能部門反映;屬于來信或者其他無法告知情形的,實地督察結束后按程序移交被督察地區和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督察組應當按照督察實施方案的規定,在黨政機關內部組織開展問卷調查,圍繞督察內容,有針對性地選取調查對象了解情況。
第二十三條 督察組應當按照督察實施方案確定的談話對象、內容組織開展個別談話,就督察事項及相關內容詢問有關人員。
第二十四條 督察組應當根據實地督察需要,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會議紀要、統計資料、行政記錄以及其他所需資料,對被督察地區和部門相關統計數據進行核實、比對。
第二十五條 督察組應當按照督察實施方案的規定,組織開展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了解被督察地區和部門統計調查對象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情況。
第二十六條 督察組應當深入被督察地區和部門的黨政機關、統計調查對象進行實地調查,通過“四不兩直”等方式聽取干部群眾對該地區和部門統計工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督察組應當對移送或者轉交地方辦理的統計違法案件查處情況、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督辦檢查。
第二十八條 實地督察期間發現或者收到的被督察地區和部門統計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由督察組根據情況組織實地核實。
第二十九條 督察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開展實地督察,正確履行督察職責,不得干預被督察地區和部門正常工作。
常規督察的實地督察應當在13日左右完成,專項督察和督察回頭看的實地督察應當在9日左右完成。
第三十條 督察組嚴格實行請示報告制度。督察組成員遇到突發情況,應當及時向組長、副組長請示報告。其中,重大問題由督察組及時向領導小組請示報告,按照組織決定予以處置。
第三十一條 實地督察期間,不得向被督察地區和部門以及其他機構、人員泄露督察情況。
實地督察工作結束后,督察組可以適當方式與被督察地區和部門就督察開展情況進行簡要溝通,但不得對督察發現的問題進行反饋。
第五章 督察報告和督察意見書
第三十二條 督察組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督察報告和督察意見書的起草,按照督察報告撰寫要求在實地督察期間及時整理督察情況,梳理匯總督察發現的問題。
督察報告和督察意見書原則上應當在實地督察結束后30天內形成。
第三十三條 督察報告應當突出重點,聚焦問題,提出整改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統計督察工作開展情況;
(二)被督察地區和部門統計工作基本情況以及支持配合統計督察工作情況;
(三)發現的主要問題;
(四)整改意見建議。
第三十四條 督察組應當在督察報告的基礎上形成對被督察地區和部門的督察反饋意見,撰寫督察意見書。督察意見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被督察地區和部門統計工作情況的簡要評價;
(二)發現的主要問題;
(三)整改意見建議。
第三十五條 督察組應當將督察報告以及督察意見書及時提交督察辦進行規范性審核。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督察組匯報,審議督察報告以及督察意見書,并報請局黨組審定。其中,督察意見書經局黨組審定后,應當書面征求被督察地區和部門意見。
第三十六條 督察意見書經與被督察地區和部門溝通達成一致后,上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經批準同意后,督察組應當及時向被督察地區和部門反饋督察意見,并將督察報告以及督察意見書移交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中央組織部。
第三十七條 統計督察情況向被督察地區和部門反饋后,應當及時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問題整改和處置
第三十八條 被督察地區和部門收到督察組反饋意見后,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形成整改報告。同時,在整改報告的基礎上,形成公開稿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整改報告和公開稿應當及時報送國家統計局備案。
第三十九條 統計督察中發現的重大統計違紀違法問題和線索,由國家統計局組織核查;其他統計違紀違法問題和線索,按照以下途徑辦理:
(一)對地區開展統計督察發現的其他統計違紀違法問題和線索,移交被督察地區黨委、政府組織省級統計機構核查;
(二)對部門開展統計督察發現的其他統計違紀違法問題和線索,其中,屬于部門統計工作在地方執行中的統計違紀違法問題和線索的,移交統計違紀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省級統計機構核查;其他統計違紀違法問題和線索,由督察組商督察辦依法組織移交處理。
統計督察中發現的其他問題和線索,移交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第四十條 建立督察整改落實監督機制。
督察辦應當按照督察意見書提出的整改要求對被督察地區和部門進行督導,確保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落實任務。對整改落實不到位的有關地區和部門,由國家統計局負責同志約談督促其落實。
第四十一條 督察辦收到被督察地區和部門報送的整改報告后,應當對照督察意見書提出的整改要求進行審核。整改落實不到位的將作為督察回頭看的重點對象。
第四十二條 督察辦應當于每年年初對上年度統計督察情況進行認真梳理總結,形成年度督察報告,經領導小組、局黨組審議審定后上報黨中央、國務院。
第七章 督察紀律
第四十三條 被督察地區和部門應當支持配合統計督察工作,為督察組提供辦公場所、會議室、交通工具和必要辦公設備等各項條件保障。
第四十四條 被督察地區和部門應當自覺接受統計督察監督,積極配合督察組開展工作。統計督察涉及的相關人員應當向督察組如實反映情況,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材料,接受談話詢問。
第四十五條 被督察地區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甚至拒絕、阻礙和干擾統計督察工作,應當視為包庇、縱容統計違紀違法行為,按照《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和《統計法》《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隱瞞不報或者向督察組提供虛假情況;
(二)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有關資料、材料和證據;
(三)拒絕、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向督察組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材料;
(四)強令、指使、授意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限制統計督察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
(六)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
(七)其他不支持配合甚至拒絕、阻礙和干擾統計督察工作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統計督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等有關紀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問題瞞案不報、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不如實報告統計督察情況,甚至隱瞞、歪曲、捏造事實;
(二)泄露統計督察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及工作秘密;
(三)統計督察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
(四)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或者利用統計督察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其他違反統計督察紀律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9年4月28日印發實施的《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