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高青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高青縣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發文機關
高青縣司法局
發文字號
高政字〔2024〕46號
索引號
11370322004222233U/2024-5477634
統一編號
GQDR-2024-0010001
成文日期
2024-08-28
發文日期
2024-08-28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有效性
有效
高青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高青縣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高政字〔2024〕46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有關部門、單位:
《高青縣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高青縣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8日
高青縣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淄博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淄政字〔2021〕4號)等有關制度規定,根據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并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污水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決算管理,實行??顚S谩?/span>
第二章 征收繳庫
第三條 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征收。經濟開發區、鎮(街道)負責本轄區污水處理費征收協調、宣傳解釋工作。
第四條 向本縣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設施與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廢水和雨水的管網、溝渠、河渠、泵站、起調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鐓^域排放的,應當向受水區域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繳納污水處理費,繳納標準按受水區域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簽訂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核定的服務費執行。
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處理后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準,且未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對開發區、工業園區等集中處理工業污水范圍明確、污水排入專屬排污管網,委托專業污水處理企業處理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接管標準的,由專業污水處理企業與排污企業另行協商確定污水委托處理收費標準。經處理達到接管標準后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進一步處理的,排污企業仍需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五條 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準;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三)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由縣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認定并公示后直接按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仍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四)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征收污水處理費。建設施工項目對地下水再利用后排放的,按施工規模人員定額、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工期確定征收污水處理費。
第六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并代征,并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不再另行開具山東省財政票據(電子)。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共供水企業簽訂代征污水處理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與其水費收入應當分賬核算,并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污水處理費,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和挪用。
第七條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征收。
各區域應當加強對自備水源的管理,加大對使用自備水源單位和個人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力度。
第八條 污水處理費一般應當按月征收。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公共供水企業應于每月15日前(節假日順延),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申報上月實際售水量、用水量(排水量)和代征、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數額;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情況進行審核并確認征繳數額后,向公共供水企業、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開具山東省財政票據(電子),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辦理資金征繳。
第九條 相關監督管理:
(一)水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自備水源、基坑疏干違法取水的依法查處;
(二)行政審批部門每月15日前將新增的取水許可信息推送至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三)建設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工地按規排水指導,每月15日前將新增應繳納污水處理費用戶信息資料及時推送至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第十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核實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對公共供水企業全年應繳污水處理費的匯算清繳工作。
對因用水戶欠繳水費、公共供水企業核銷壞賬損失的水量,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不計入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應代征污水處理費的水量。
第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單位、公共供水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時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處理費。公共供水企業的代征手續費,由縣財政部門會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按照實際繳入財政專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的1%-3%范圍內確定。高青縣按1.5%執行。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與同級財政、發改、生態環境部門協商一致后,同污水處理服務單位(企業)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污水處理服務單位(企業)履行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情況,以及生態環境部門提供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按期核定服務費,定期撥付。并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要求,由財政部門定期向社會公開污水處理費使用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開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情況。
第十三條 污水處理服務單位(企業)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結果定期公布污水處理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狀況等信息。
污水處理服務單位(企業)違反規定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扣減相應服務費,并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嚴禁對企業違規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繳納義務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由縣發改、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同級財政、發改、審計、生態環境部門和上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本細則執行期間,如遇上級相關政策發生變化,應及時評估修訂。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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