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議定事項解讀 |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解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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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11370322004222241N/2024-5470129 | 文號: | 無文號 |
發文日期: | 2024-05-24 | 發布機構: | 高青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大氣污染防治法》)是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8年10月26日進行修正,共8章129條。除總則、法律責任和附則外,分別對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重污染天氣應對等作了規定。
一、《大氣污染防治法》七大亮點
一是以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為主線;二是強化政府責任;三是加強標準控制;四是堅持源頭治理;五是強化聯防聯控;六是信息公開公眾參與;七是加大處罰力度。
二、強化責任和監督管理
一是明確政府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二是確定限期達標規劃制度。空氣質量未達標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三是建立懲戒機制。對污染物排放超總量或者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應約談政府主要負責人,并實施區域限批。
三、防治措施
一是煤炭領域。推行煤炭洗選加工,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開采。禁止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鼓勵和支持潔凈煤技術的開發和推廣。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加強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石油焦。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優先安排清潔能源發電上網。
二是工業領域。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等企業生產過程中排放粉塵、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應當采用清潔生產工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鼓勵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有機溶劑。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臺賬。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產生的可燃性氣體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的,應當進行污染防治處理。三是機動車船領域。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機動車船的發展,推廣應用新能源機動車船。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保護召回制度。
四是揚塵領域。加強對建設施工和運輸的管理,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防治揚塵污染。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五是農業和其他領域。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鼓勵支持對秸稈、落葉等進行“五化”綜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
四、重點區域聯合防治
國家建立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統籌協調重點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牽頭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開展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督促。
五、重污染天氣應對
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主管機構建立會商機制,進行大氣環境質量預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對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預警等級并及時發出預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