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議定事項解讀 | 關于《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解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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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11370322004222241N/2024-5441879 | 文號: | 無文號 |
發文日期: | 2024-03-23 | 發布機構: | 高青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一、重大行政決策的概念
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區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的過程。
二、出臺背景和過程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越來越重視科學、民主、依法決策。2019年4月,國務院公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首次從國家法規層面對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作出系統制度安排,并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具體制度。在省領導的高度關注下,省司法廳啟動《規定》起草工作,為提高立法科學性,委托山東大學課題組負責起草《規定》草案初稿。初稿起草完成后,省司法廳又組織了調研、座談、專家論證和征求意見,對《規定》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于2020年10月13日提交省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20年11月12日,山東省政府第336號令公布《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
《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明確了七項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涵蓋了政府職能的方方面面:
1.制定有關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有關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重要的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4.制定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水、土地、能源、礦產、生物等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5.制定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風景名勝區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6.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7.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具體程序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絕對不能“拍腦袋”定了,須經過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五關”。
1.關于公眾參與,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聽取意見的方式可以是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問卷調查、民意調查、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等,同時規定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2.關于專家論證,對于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進行論證。
3.關于風險評估,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機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4.關于合法性審查,合法性審查是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序。決策草案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前,應當由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同時規定了送請審查應附具的材料、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以及審查的內容等。
5.關于集體討論決定,《條例》第三十條明確其為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序,規定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同時,對會議議事規則提出了要求,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最后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擬作決定與多數人意見不一致的時候,應當說明理由。集體討論決定的情況,應當如實記錄。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