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高青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高青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發文機關
高青縣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高政字〔2021〕15號
索引號
11370322004222241N/2021-5134312
成文日期
2021-03-23
發文日期
2021-03-23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應急管理
有效性
有效
高青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高青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高政字〔2021〕15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高青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高青縣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3日
高青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 總則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范化解重大風險重要論述以及對應急管理的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持續提高我縣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能力,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提升,維護我縣安全和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淄博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預案。
1.1 適用范圍
本預案是高青縣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以及應急保障等內容,指導全縣的突發事件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以及恢復重建等工作。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2 工作原則
應對突發事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至上,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快速反應、高效應對,科技支撐、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則。
1.3 事件分類分級
①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等。
②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火 災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輻射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等。
③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它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④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嚴重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輿情突發事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從高到低一般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級別。各類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在相應縣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各類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及分類分級簡要情況應當納入相應專項應急預案。
1.4 分級應對
突發事件應對一般遵循屬地為主、分級負責的原則。當突發事件超出屬地黨委、政府的應對能力時,由上一級黨委、政府負責應對。
一般和較大突發事件分別由鎮(街道)級和縣級黨委、政府負責應對。涉及跨鎮(街道)級、縣級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級黨委、政府負責應對,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級黨委、政府共同負責應對。鎮(街道)級和縣級黨委、政府負責應對的突發事件,必要時請求市委、市政府主要牽頭部門負責響應支援。
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報請市委、市政府負責應對,縣委、縣政府按要求組織相關應對工作。超出我市應對能力的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由市委、市政府報請省委、省政府或相關部門負責應對。
1.5 響應分級
突發事件發生后,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等根據突發事件初判級別、處置難度、自有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后果,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響應級別,采取相應應急處置措施。對于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鎮(街道)、重大會議、活動期間,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事件,報請市委、市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響應,必要時報請省委、省政府或相關部門啟動省級層面應急響應。初判發生較大或一般突發事件,縣級或鎮(街道)級黨委、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響應,必要時報請啟動市級層面應急響應。縣級層面應急響應依據突發事件處置難度、現實結果或預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響應由縣委、縣政府決定啟動,由縣長組織指導協調,必要時赴事發地組織指揮;二級響應由縣政府決定啟動,由常務副縣長和縣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組織指導協調,必要時赴事發地組織指揮;三級響應由縣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決定啟動,由縣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和牽頭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織指導協調,必要時赴事發地組織指揮;四級響應由縣級突發事件應對主要牽頭部門決定啟動,由牽頭部門主要或分管負責同志組織指導協調,必要時赴事發地組織指揮。響應分級標準在相關縣級專項應急預案中明確。對涉及面廣、敏感復雜或處置不當易引發嚴重后果的一般突發事件,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提高應急響應級別。以上響應啟動程序將根據縣級層面應急指揮體制機制變化作相應調整。
鎮(街道)級黨委、政府響應等級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2 應急預案體系
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各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和事件行動方案。
2.1 應急預案
縣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以及重要設施保護、重大活動保障和跨區域應急預案等,由縣委、縣政府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
(1)總體應急預案。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本級黨委、政府組織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
(2)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針對應急保障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工作方案。
(3)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有關部門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某一種或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的,依據同級黨委、政府專項應急預案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4)重要基礎設施保護、重大活動保障和跨區域應急預案。由有關部門和各級黨委、政府根據實際組織編制。
鎮級應急預案,由鎮(街道)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
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法人制定,主要針對本單位和基層組織面臨的風險,規范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2 應急預案支撐文件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配套工 作手冊、行動方案等多種形式的支撐性文件,提高應急預案的針對性、操作性。
(1)應急工作手冊。工作手冊是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門和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指引。縣、鎮(街道)黨委、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編制相應工作手冊,把每一項職責任務細化、具體化,明確工作內容和流程,并落實到具體責任單位、具體責任人。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涉及有關方面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單獨編制工作手冊,也可將有關內容融入預案,合并編制。
(2)應急行動方案。行動方案是參與事件應對的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應急預案、工作手冊或上級指揮機構要求,為執行具體任務并結合實際情況而制定的工作安排。行動方案要明確隊伍編成、力量預置、指揮協同、行動設計、戰勤保障、通信聯絡等具體內容,以及采取的具體對策措施和實施步驟。
3 組織指揮體系
3.1 縣級領導機制
在縣委領導下,縣政府是全縣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最高行 政領導機關。在縣長的領導下,通過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和部署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當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由縣委、縣政府決定成立總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指揮應對工作。
3.2 縣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機制)
各類突發事件指導協調和組織應對工作由縣級議事協調機 構,或視情設立的縣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機制)負責。縣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機制)總指揮由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承擔突發事件防范處置職責的縣委、縣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綜合工作由主要牽頭部門承擔,并做好與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機制)的銜接。對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的突發事件,有關縣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機制)加強與市安全相關工作機構(機制)銜接,在市安全領導機構(機制)的統一部署下開展工作。
3.3 縣級工作機構
縣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組織協調指導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資源保障、恢復與重建等工作,承擔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機制)綜合工作。
3.4 聯合應急指揮部
需要與相鄰區縣聯合應對的突發事件,市政府及其部門未啟 動響應機制時,由我縣與相鄰區縣聯合成立應急指揮機構,雙方 (或多方)有關負責同志共同擔任總指揮,共同指揮協調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3.5 縣、鎮(街道)級組織指揮機制
縣人民政府在本級黨委統一領導下,進一步完善應急管理領導體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應急管理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工作要求,統籌制定本行政區域應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決本級應急管理體系規劃、風險防控、應急準備、考核、獎懲等重大問題,組織防范和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突發事件。
鎮(街道)要結合實際強化應急管理職責。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村(社區)應急管理相關工作。
3.6 現場指揮機構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黨委、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設立由本級黨委、政府負責同志、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的現場指揮機構,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省委、省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較大突發事件發生后,市級黨委、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黨委、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現場指揮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成立臨時黨組織,加強黨組織對應急工作的領導。
現場指揮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災害監測、搶險救援、交通保障、醫療衛生、后勤保障、治安維護、善后處置、新聞工作、群眾生活、專家支持等工作組(具體編組視工作需要確定)。各工作組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綜合協調組:負責綜合協調、督導檢查、會議組織、會議紀要、信息簡報、綜合文字,資料收集歸檔,搶險救援證件印制發放,處置信息調度、匯總、上報,與上級工作組的協調聯絡等工作。
災害監測組:負責組織災害風險監測,指導防范次生衍生災害;調度相關技術力量和設備,監視災情發展;指導災害防御和風險隱患的監測預警等工作。
搶險救援組:負責制定現場搶險救援方案;根據災情變化,適時提出調整搶險救援救災方案;協調調度救援力量、救援裝備參與搶險救援;根據救援情況變化,調整充實應急救援專家;組織協調現場應急處置有關工作。
交通保障組:負責劃定現場警戒區域,做好應急救援力量赴災區和撤離時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導災區道路搶通搶修;協調搶險救災物資、救援裝備以及基本生活物資等交通應急通行保障。
醫療衛生組:負責組織指導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統籌協調醫療衛生專家、衛生應急隊伍,支持事發地醫療衛生處置工作。
后勤保障組:負責協調安排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車輛、裝備及其他物資,為現場指揮部正常運行和應急處置人員做好生活等保障工作。
治安維護組:負責維護突發事件現場及周邊治安秩序,加強對重點單位、重點部位和重要物資設備的治安保衛,指導有關地方、部門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
善后處置組:負責受害人員及其家屬接待、慰問、穩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做好因災遇難人員家屬賠償安撫工作;負責指導災區油、電、氣、通信等重要基礎設施的搶修,保障受災區域基礎設施正常運行;有序組織恢復生產等工作。
新聞工作組:負責發布權威信息,安排新聞發布,接待媒體記者采訪,協調處理與媒體間的相關事宜等工作;組織開展輿情監測研判,負責網絡媒體管理和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群眾生活組:負責制定受災群眾救助工作方案;下撥救災款物并指導發放;統籌災區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指導做好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過渡期救助等工作;組織捐贈、援助接收等工作。
專家支持組:負責組織現場災情會商研判,提供技術支持,指導現場監測預警和隱患排查工作;指導地方開展災情調查和災損評估;參與制定搶險救援方案。
3.7 專家組
縣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建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專家庫,根據需要抽調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調查評估等決策咨詢服務工作。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建立本級應急管理專家會議制度,研究應急管理有關重大問題,提出全局性、前瞻性對策建議。
4 運行機制
各級黨委、政府要建立健全應對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恢復重建等工作機制。
4.1 風險防控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要堅持預防第一、預防和應急相結合,立足于防,關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1)各級黨委、政府要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升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風險早期識別能力,對各類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建立臺賬,定期進行檢查、監控,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實主體責任,健全信息共享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和趨勢分析,研究制定風險分級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突發事件應對主要職責部門每年年底前對下一年度突發事件發展趨勢進行研判和預測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議,報本級黨委、政府,抄送應急管理部門。
(2)各鎮(街道)黨委、政府要堅持協同防控原則,統籌建立社區、村(居)、重點單位風險防控體系。有關部門要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隱患,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對重大風險和危險源,對易發重特大事故的行業和領域采取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制定專項防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同時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對一些影響大、群眾反映強烈的普遍性和傾向性社會矛盾問題,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從源頭上解決;必要時要立即向本級黨委、政府報告,并向上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及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鎮(街道)的黨委、政府通報。
(3)重點核設施、國家戰略物資儲備庫、重點水利水電工程、重大油氣儲運設施、重要水上航道、客運專線和繁忙干線、城市軌道交通、重要輸變電工程、大型橋梁隧道、重要通信樞紐、支付清算系統等重大關鍵基礎設施設計單位要科學選址、優化布局,實施風險評估、可行性論證,增強防災抗災和風險管控能力;運營和維護單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單位要加強安全監督檢查。
(4)城鄉規劃須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因素,堅持底線思維,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要加強城鄉防災減災能力建設,抓好以源頭治理為重點的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完善城鄉以醫療救治體系和疾病預防控制為重點的公共衛生保障體系,健全以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化解機制為重點的社會安全基礎能力建設。
4.2 監測預警
4.2.1 監測
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各類突發事件主要職責部門負責相應突發事件監測信息匯總報告工作。各相關責任部門要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和專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有效監測預判。
4.2.2 預警
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機制,統籌預警信息發布,運用各類信息渠道,解決預警信息發布“最后一公里”問題。
(1)確定預警級別。 對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 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有關部門接到相關征兆信息后,及時組織進行分析評估,研判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范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類別,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可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由縣級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類制訂,鎮(街道)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對其他突發事件,要根據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提醒信息,必要時向社會公眾發布安全警示。
(2)發布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結果確認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鎮(街道)黨委、政府或有關部門要根據分析評估結果,按有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向上級黨委、政府或相應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并向駐高部隊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鎮(街道)的政府通報。根據事態發展,及時調整預警級別并更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互聯網、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確保預警信息發布對象無遺漏。
新聞媒體、通信運營商應按照當地黨委、政府或預警發布部門要求,及時、無償向社會公開發布預警信息。
(3)采取預警措施。發布預警信息后,有關方面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①增加觀測頻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②加強公眾溝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詢電話,向社會公告采取的有關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
③組織現場指揮員、應急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的準備,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④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⑥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⑦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物資;
⑧關閑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⑨有關黨委、政府和部門發布預警后,其他相關鎮(街道)和部門及時組織分析本鎮(街道)和本行業可能受到影響的范圍、程度等,安排部署有關防范性工作。
(4)解除預警措施。當突發事件風險已經解除,發布預警的黨委、政府或有關部門要立即宣布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4.3 信息報告
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及時報狀態,隨時報情況,后續處置有結果”的要求,進一步改進信息報告方式,串聯改并聯,單線改聯動,切實提高上報效率和質量,并嚴格執行縣委、縣政府關于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的有關規定。
(1)縣黨委、政府要積極推進安全風險網格化管理,創新基層網格員管理體制機制,統籌災害信息員、群測群防員、氣象信息員、網格員等資源,承擔風險隱患巡查報告、突發事件第一時間報告、第一時間先期處置、災情統計報告等職責,建立統一規范的基層網格員管理和激勵制度,實現村(居)網格化管理。鼓勵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動向所在地黨委、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2)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基層網格員和有關村(居)、企業、社會組織及相關專業機構、監測網點等要第一時間向所在地黨委、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信息。有關主管部門立即向本級黨委、政府相關部門通報。事發地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送信息。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事件處置等有關情況。報告內容一般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性質、簡要經過、影響范圍(含環境影響)、人員傷(病)亡和失聯情況、建筑物破壞情況、交通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和已經采取的相關措施等。
(3)縣級黨委、政府及縣有關部門要全面掌握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發事件信息。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信息要及時按要求報送上級黨委、政府。對于一些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鎮(街道)、重要時期,或可能演化為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的,不受突發事件分級標準限制。
(4)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后,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市、縣有關規定,立即向上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鎮(街道)、部門和企業。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或特殊情況下,事發地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直接向市及有關部門報告,并同時報告上一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
(5)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或影響到境外的突發事件,需要向港、澳、臺以及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6)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快速獲取機制,完善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系統,融合相關部門、地方的應急基礎信息、地理信息、應急資源信息、預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動態信息等,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信息保障。
4.4 應急救援和處置
4.4.1 先期處置
(1)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要立即報告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同時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加強救援處置人員防護;控制危險源、可疑傳染病,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維護現場秩序;對因本單位問題引發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迅速派出負責同志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根據應急部、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相關部門的要求,做好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狀態下解決老年人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的應對工作。
(2)事發地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要立即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按照當地黨委、政府的決定或命令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3)鎮(街道)調動應急隊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時向上級黨委、政府報告。
(4)在境外發生涉及我縣公民和機構的突發事件,相關黨委、政府應第一時間啟動應急機制,根據市統一安排,會同市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保護我縣公民和機構生命財產安全及合法權益,必要時派遣工作組或救援隊赴事發地開展工作。
4.4.2 指揮協調
(1)組織指揮。上級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指導下級黨委、政府及相應部門開展應對工作。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設立后,下級指揮機構按照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要求做好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鎮(街道)黨委、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應對負有屬地管理責任,突發事件發生后,應立即啟動響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2)現場指揮。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突發事件處置需要,可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現場指揮機構實行總指揮負責制,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上級黨委、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的,下級黨委、政府的組織指揮機構應納入上級現場指揮機構,在上級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現場指揮機構要充分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建議,開設統一的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參與救援的應急力量要及時向現場指揮機構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發布工作要求,并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實現各方信息共享。
(3)協同聯動。駐高部隊、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隊伍和社會應急力量等在地方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按規定的指揮關系和指揮權限行動。各級組織指揮機構根據突發事件現場實際情況,及時調度指揮相關應急資源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
4.3.4 處置措施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事發地鎮(街道)級以上黨委、政府應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指施:
①現場信息獲取。組織現場人員、應急測繪和勘察隊伍等,迅速獲取核實現場信息,特別是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情況,利用無人機、雷達、衛星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橋梁、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和居民住房損毀情況,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并向現場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②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保護、轉移重要財產,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救援力量有序參與應急救援處置、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③組織開展傷病員救治、衛生防疫和應急心理援助等醫療衛生處置工作,組織應急免疫接種、預防性服藥,開展衛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識宣傳。
④組織開展搶險工作,控制危險源、減輕或消除危害,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無關聚集人員,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⑤組織搶修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制定臨時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需要。
⑥開展環境應急監測,追蹤研判污染范圍、程度和發展趨勢;切斷污染源,控制和處置污染物,保護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部位,減輕環境影響;開展災后環境風險排查,整治污染隱患,妥善處置事件應對中產生的廢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⑧落實本級政府應急救援資金和儲備應急救援救災物資,必要時征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⑨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臨時住所,開展衛生防疫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學上、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
⑩開展遇難人員善后處置工作,妥善處理遇難人員遺體,做好遇難人員家屬安撫等工作。
?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受、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采取其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縣、鎮(街道)黨委、政府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沖突。
②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③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絡、通信進行管控。
④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⑤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黨政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視臺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點敏感人員、場所、部位和標志性建筑的安全保護。
⑥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3)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加強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快速反應聯動機制,做好交通運輸、醫療衛生、能源供應、通信、災害現場信息、搶險救援物資裝備、救濟救災保障、自然災害救助、社會秩序、新聞宣傳等應急保障工作。
(4)當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區域經濟、社會正常運行時,縣政府或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產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4.4.4 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按照前述分級應對與響應分級原則,負有應對職責的各級應急指揮機構要制定統一的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方案,與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時行動。對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后果直接威脅的社會公眾,應按照“監測預警”部分的要求及時向其發布預警信息。
(1)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黨委、政府或組織指揮機構要在事件發生后第一時間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已經采取的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要求等,最遲應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根據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發生較大、一般突發事件,要盡快發布權威信息,并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更新。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信息發布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黨委、政府設立的應急組織指揮機構負責。必要時,按照上級黨委、政府或上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要求,由上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統籌協調信息發布工作。
(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聞稿、組織吹風會、組織報道、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采訪,運用官方網站、微博、微信及移動客戶端、手機短信等平臺發布信息,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網絡媒體和移動互聯網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謠言,依法查處造謠生事者并向社會公開揭露曝光,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氛圍。
(5)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原因、傷亡數字、責任追究等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情況和事態發展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4.4.5 緊急狀態
發生或即將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采取一般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宣布全縣或者縣內部分區域進入緊急狀態的,依法由縣政府提請市政府決定。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應依法立即通過新聞媒體向公眾公布。
4.4.6 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黨委、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態反復。現場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后,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4.5 恢復重建
4.5.1 善后處置
受突發事件影響鎮(街道)的黨委、政府應當根據本轄區內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詢及司法援助。
緊急調集或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提供的勞務應按照 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
事發地保險監管機構要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
4.5.2 恢復重建
健全縣委、縣政府統籌指導、鎮(街道)黨委政府履行主體責任、災區群眾廣泛參與的災后恢復重建機制,強化資金、政策、規劃統籌,促進資源融合、效能提升。縣委、縣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視情給予適當補助。強化地方重建主體責任,建立務實高效的規劃落實推進機制。組織引導受災地單位、群眾開展自力更生、生產自救活動。
(1)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黨委、政府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縣及有關鎮(街道)黨委、政府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上級黨委、政府報告。受突發事件影響鎮(街道)的黨委、政府要及時組織和協調發展和改革、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等有關部門開展工作,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恢復社會秩序。
(2)上級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對需要支持的下級政府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需要上級政府援助的,由事發地政府提出請求,上級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災害評估調查報告和受災鎮(街道)恢復重建計劃,提出解決意見建議,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需要市援助的,由縣政府向市有關方面提出請求,縣政府根據受突發事件影響鎮(街道)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扶持該鎮(街道)經濟社會和有關行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4.5.3 調查與評估
(1)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黨委、政府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原因和過程,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參與處置的部門單位要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復盤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將調查與評估情況按有關要求向上級黨委、政府報告。對于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縣委、縣政府配合國家、省市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評估。
(2)縣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縣級應急預案牽頭編制部門于每年第一季度組織相關部門單位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全面評估,向縣委、縣政府提交報告并抄送縣應急局。各級黨委、政府對本行政區域上年度突發事件進行全面評估,向上級黨委、政府提交報告,并抄送上級應急管理部門。
5 資源保障
5.1 人力資源
(1)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國家隊、主力軍。縣政府應當為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建設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專業應急隊伍是應急處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宣傳、網信、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等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和實際需要,在應急管理部門的統籌指導下,建設和管理本行業、本領域的專業應急隊伍。
(3)駐高部隊是應急處置和救援的突擊力量。要依法將其納入應急力量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軍地協調聯動機制,應急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按照遂行應急任務能力要求,配備必要的裝備,加強針對性訓練和演練。
(4)基層應急隊伍是第一時間先期處置的重要力量。重點鎮(街道)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單獨建立或者與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基層應急隊伍。
(5)社會應急隊伍是應急救援和處置的輔助力量。各鎮(街道)、各有關部門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志愿者等社會力量作用,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等依法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6)推進應急力量訓練設施統建共用、開放共享。構建救援合作機制,創新組織協助模式,搭建信息服務平臺,分類推進,試點先行,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5.2 財力支持
(1)縣、鎮(街道)政府要將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突發事件所需應急準備、應急演練、救援處置、救災安置等工作資金由應急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2)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分級負擔。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鎮(街道),啟動縣級及以上政府應急響應的,縣級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鎮(街道)及政府申請,予以適當財政支持。
(3)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政策,研究提出相應的征用補償或救助政策,必要時報本級政府批準。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
(4)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資、裝備、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5)建立健全災害風險保險體系。建立完善巨災保險制度,推行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救援人員參與可能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搶險救援行動前,應當為其購買相應的保險。
5.3 物資裝備
(1)縣應急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并組織實施,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加強相關類別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不斷提高救援裝備技術水平,完善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協調機制。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商務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所需應急物資和生活用品及時供應,并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2)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或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5.4 科技支撐
(1)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人才,加強應急管理學科建設;加強應急管理科技支撐機構建設,積累基礎資料,促進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進公共安全和應急產業發展政策措施,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于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救援和處置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提升應急科技支撐能力。
(2)充分利用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推進立體監測預警網絡、空天地一體化韌性抗毀應急通信網絡、大數據支撐體系等建設,提高監測預警能力、輔助指揮決策能力、救援實戰能力和社會動員能力。
(3)建立健全應急指揮平臺體系。縣應急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和專業系統資源,建立健全應急指揮平臺、基礎支撐系統和綜合應用系統,規范技術標準,配置移動指揮系統,建立縣應急指揮平臺和有關部門應急指揮平臺,并實現與國家、省、市應急指揮平臺的互聯互通,滿足突發事件監測監控、預測預警、值守應急、信息報告匯總與發布、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和總結評估等需要。有條件的鎮(街道)也要建設適用的應急指揮平臺,并與縣級應急指揮平臺互聯互通。
6 責任與獎懲
(1)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2)公民按照各級黨委、政府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補助;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有關集體和個人,按照相關規定給予通報表揚。
(3)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編制
(1)縣級應急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單位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歷史情況和具體風險情況,制定本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工作規劃,按程序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專項預案構成種類要及時補充完善。地方各級黨委、政府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工作規劃應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2)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風險評估、案例研究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在預案編制中以情景構建的方式模擬突發事件場景,增強應急預案各項措施的有效性。
(3)各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在編制過程中應該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7.2 預案審批與銜接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銜接要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應急管理部門綜合協調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工作,負責本級專項應急預案審核以及部門應急預案和下級總體應急預案備案工作。
(1)總體應急預案由應急管理部門組織起草,按程序報請本級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報上一級政府備案,并抄送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2)專項應急預案按職責分工由主要牽頭部門負責起草,按程序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以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報送上一級有關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3)部門應急預案由有關部門制訂,經本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批準印發實施,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4)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須與當地黨委、政府預案相銜接,經基層組織或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向有關部門備案。
(5)企業應急預案要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重大關鍵基礎設施應急預案要向當地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抄送當地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6)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的審批程序由制訂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7.3 預案演練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各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至少每2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預案發生重大調整,應及時按照新的預案開展演練。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預案演練工作。
(2)各級專項應急預案編制牽頭部門單位應當主動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涉及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參與。部門預案應當按規定進行應急演練。
(3)縣、鎮(街道)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相關部門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特別是對涉及領域多、需多方配合的應急預案要開展綜合性演練。
(4)鎮(街道)應當組織開展必要的應急演練。村(居)、企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實際經常性開展應急演練。
7.4 預案評估與修訂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①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②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④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⑤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⑥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⑦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3)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響應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按照本預案“預案審批與銜接”部分有關要求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適當簡化。
(4)各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7.5 宣傳和培訓
(1)加強公益宣傳,普及安全知識,培育安全文化。宣傳、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應急管理等部門單位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手機等渠道,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知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公共安全和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安全教育體系。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應當在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把應急知識納入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3)各鎮(街道)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針對本鎮(街道)、本行業特點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各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專項應急預案編制牽頭部門應組織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針對相關專項應急預案進行工作培訓,使指揮人員、參與應急處置人員熟悉預案內容、崗位職責和相關流程等,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決策和處置能力。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企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等方面的教育與培訓。
8 附則
(1)本預案涉及縣委、縣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按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及其支撐性文件。縣應急管理局應當加強本預案實施的跟蹤分析、督促檢查、綜合協調,并根據需要及時組織評估,向縣政府提出修訂建議。
(2)本預案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3)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9 附件
1.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
2.突發事件應急保障工作主要牽頭和配合部門
附件1
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
附件2
突發事件應急保障工作主要牽頭和配合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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