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高青縣公安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 ||
---|---|---|---|
索引號: | 11370322004222209B/2021-5123439 | 文號: | 無文號 |
發文日期: | 2021-01-22 | 發布機構: | 高青縣公安局 |
本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要求,由高青縣公安局網上公安辦公室綜合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編制。
報告全文由總體情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6個部分組成。
報告中所列數據統計期限自2020年1月1日始,至2020年12月31日止。報告電子版可在高青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catwennekamp.com)查閱和下載。如對報告內容有疑問,請與高青縣公安局網上公安辦公室聯系(地址:高青縣城黃河路85號;郵編:256300;電話:0533-2135118)。
一、總體情況
(一)體制機制建設
1、縣公安局緊緊圍繞群眾關注關切,深化重點領域信息公開,完善政務公開制度建設,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推動行政權力全過程公開、公共服務全流程公開、社會關切全方位回應,切實提高群眾滿意度、獲得感。建立了由縣局黨委委員、指揮中心主任付朝旭為組長,指揮中心、政工室、法制大隊和各有關業務部門領導參加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指揮中心網上公安辦公室,其他部門在辦公室的統一協調下,負責具體實施各項推進工作。縣局網上公安辦公室配備一名民警、兩名輔警專人負責政府信息發布、依申請公開受理、政府信息咨詢等方面的聯絡協調工作,完善政務公開的各項制度。
2、縣公安局結合實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實際情況,不斷完善工作規范和機制。一是制訂《高青縣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規范,細化標準。二是完善工作日常運行機制,建立了公安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協調機制、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機制等。三是完善公文類信息公開屬性審核機制,建立健全依法申請公開內部處理程序等。印制了業務資料匯編和典型案例匯編,進一步加強業務指導,提升執法和服務水平。四是定期召開政府信息公開培訓會,深入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加強民警對信息公開工作的認識,進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水平。
(二)主動公開
2020年度,縣公安局在縣政務服務網站發布業務工作等各類信息60條,發布政府信息公開年報1篇、信息公開制度1篇、信息公開指南1篇;高青公安微博公開信息120條,高青公安政務微信公開信息150條;共收到3件政協委員提案,內容主要涉及打擊防范電信詐騙、規范犬類管理和公安部門攝像頭加強管護等問題。對待政協委員提案,本著對政協委員高度負責的精神,對每一件提案,都能認真調研,努力提高辦理工作質量,不斷探索辦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及時辦理、落實委員提案,提前完成辦理工作,并主動公開辦理結果,政協委員對縣局主辦件答復滿意率100%。2020年比去年政府信息公開范圍不斷擴大,信息公開數量進一步增長,公開水平進一步提升。
(三)依申請公開
1、收到和處理信息公開申請情況
2020年,我單位共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1件,按時辦結數1件。在辦結的申請中:予以公開1件,不予公開0件,無法提供0件,不予處理0件,其他處理0件。
2、收費和減免情況
2020年,我單位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過程中,未收取任何費用。
3、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情況
2020年,本單位因政府信息公開被申請行政復議1件。其中,未經復議直接起訴0件,復議后起訴0件。在行政訴訟案件中,結果維持數0件,結果糾正數0件,尚未審結數0件,其他結果數0件。
(四)政府信息管理
縣公安局積極主動地做好重點領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完善了信息公開各項制度,對重點領域的行政許可事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信息及時準確發布,不斷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五)平臺建設
為不斷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深入開展,縣公安局進一步加強政府網站信息保障,擴大新媒體應用途徑,專門配備三名工作人員,并通過高青網上公安局網站、高青公安微博、高青公安政務微信、民生警務服務平臺等多種渠道,主動為群眾提供公安政府信息公開服務。在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過程中,提高了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方便了群眾辦事。2020年,縣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運行正常,政府信息公開咨詢、申請以及答復工作均獲得群眾好評。
(六)監督保障
1、完善工作日常運行機制,建立了公安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協調機制、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機制等。
2、定期召開政府信息公開培訓會,組織深入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加強民警對信息公開工作的認識,進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水平。
3、對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引入“網上評議”新形式,將監督權、評議權、參與權主動交給群眾,使評估更具公正性和客觀性。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第二十條第(一)項 |
|||
信息內容 |
本年新制作數量 |
本年新公開數量 |
對外公開總數量 |
規章 |
0 |
0 |
0 |
規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條第(五)項 |
|||
信息內容 |
上一年項目數量 |
本年增/減 |
處理決定數量 |
行政許可 |
23 |
0 |
46 |
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7 |
0 |
630 |
第二十條第(六)項 |
|||
信息內容 |
上一年項目數量 |
本年增/減 |
處理決定數量 |
行政處罰 |
111 |
0 |
125 |
行政強制 |
24 |
0 |
0 |
第二十條第(八)項 |
|||
信息內容 |
上一年項目數量 |
本年增/減 |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3 |
0 |
|
第二十條第(九)項 |
|||
信息內容 |
采購項目數量 |
采購總金額 |
|
政府集中采購 |
18 |
189.63萬元 |
三、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
(本列數據的勾稽關系為:第一項加第二項之和,等于第三項加第四項之和) |
申請人情況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組織 |
總計 |
|||||||
商業企業 |
科研機構 |
社會公益組織 |
法律服務機構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 |
0 |
1 |
0 |
0 |
0 |
0 |
1 |
||
二、上年結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辦理結果 |
(一)予以公開 |
0 |
1 |
0 |
0 |
0 |
0 |
1 |
|
(二)部分公開(區分處理的,只計這一情形,不計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開 |
1.屬于國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穩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護第三方合法權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屬于三類內部事務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屬于四類過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屬于行政執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屬于行政查詢事項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無法提供 |
1.本機關不掌握相關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沒有現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補正后申請內容仍不明確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處理 |
1.信訪舉報投訴類申請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復申請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開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無正當理由大量反復申請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機關確認或重新出具已獲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處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總計 |
0 |
1 |
0 |
0 |
0 |
0 |
1 |
||
四、結轉下年度繼續辦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情況
行政復議 |
行政訴訟 |
|||||||||||||
結果 維持 |
結果糾正 |
其他結果 |
尚未審結 |
總計 |
未經復議直接起訴 |
復議后起訴 |
||||||||
結果維持 |
結果糾正 |
其他結果 |
尚未審結 |
總計 |
結果維持 |
結果糾正 |
其他結果 |
尚未審結 |
總計 |
|||||
1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一)主要問題
一是公開內容需要進一步充實。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與公眾的需求還存在一些距離,有關決策、規定、規劃、計劃、方案的公開需要進一步加強。
二是宣傳教育培訓工作需要進一步加強。由于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實行時間短,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宣傳力度有待加強。
三是公安內容公布的局限性。當前,維穩形勢嚴峻,公安工作信息內容敏感,而且大部分涉密,公開程度受限。
(二)改進措施
2021年,縣公安局將嚴格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和目標,建立健全公開透明的政府信息公開系統。
一是充實公開內容。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總體要求,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供準確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完善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加強充實政府決策、規定、規劃、計劃、方案等各類文件內容,提高信息公開工作的質量和服務水平。
二是加強培訓學習。進一步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宣傳力度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學習,繼續深入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加深干部職工對信息公開工作的認識,進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水平。
三是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內容審查、更新維護、培訓宣傳等工作制度,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深入、持續、高效地開展。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