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國辦發【2014】9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云政辦發【2016】8號 )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市場行為,提高環保工程的投資效益,推動環境污染治理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治理資質,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承擔環境污染治理業務的能力(包括硬件、技術水平、管理能力、工程業績和信譽度等綜合條件)。
第三條 資質評定目的:
為會員單位開展相關污染治理業務提供證明;
為項目業主選擇承接單位提供參考依據;
為環保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提供服務。
第四條 資質評定范圍:包括廢水污染治理、廢氣污染治理、固體廢棄物(固廢)污染治理、物理性污染治理和生態環境治理(保護)及恢復等(各領域治理范圍的專業分類見附件一)。
第五條 本辦法是行業自律性行規,是針對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會員單位開展的、立足于行業自律的自愿性的第三方能力評定活動。是按照規定的指標和程序,對相關會員單位的污染治理業務能力進行評定,并將評定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 評定不作為任何市場準入條件,不收取費用。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七條《云南省環境保護行業污染治理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分為正式《資質證書》和臨時《資質證書》兩種類型。
第八條《資質證書》設甲級、乙級、丙級三種等級。丙級資質證書證明持證單位具備承擔工程投資100萬元及以下(或小型規模)的環境污染治理項目的能力;乙級資質證書證明持證單位具備承擔工程投資1000萬元及以下(或中型規模)的環境污染治理項目的能力;甲級資質證書不受工程投資額度的限制(或大型規模)。
第九條 申報甲級《資質證書》單位條件如下:
(一)獨立承擔過兩項以上大型污染治理項目,投入正常運行,并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項目效益和社會信譽好;
(二)具備3名以上從事污染治理工程業務八年以上,承擔過一項以上大型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的專職高級(或相當于高級)工程師和6名以上從事污染治理工程業務四年以上的專職工程師(或相當于中級),且專業與所承擔的環境污染治理業務基本配套。
(三)在從事的污染治理專業中,至少掌握一項成熟實用技術(產權明屬)或行業推廣的技術,并具有一定自主技術開發和創新能力;
(四)具有較完備的試驗、檢驗條件;
(五)有承擔工程所需的設備儀器;
(六)有健全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
(七)從事環保行業多年,在行業中具備一定的影響力。
第十條 申報乙級《資質證書》單位條件如下:
(一)獨立承擔過兩項以上中型污染治理項目,投入正常運行,并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項目效益和社會信譽好;
(二)有2名以上從事污染治理工程業務八年以上,承擔過一項以上中型或大型污染治理工程的專職高級(或相當于高級)工程師和4名以上從事污染治理工程業務四年以上的專職工程師(或相當于中級),且專業與所承擔的環境污染治理業務基本配套。
(三) 在從事的污染治理專業領域中,至少掌握一項成熟實用技術(產權明屬)或行業推廣的技術;
(四)具有一定試驗、檢驗條件;
(五)具有承擔工程需要的設備儀器;
(六)有較健全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
第十一條 申報丙級《資質證書》單位條件如下:
(一)獨立承擔過兩項以上小型污染治理工程項目,投入正常運行,并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項目效益和社會信譽好;
(二)有1名以上從事污染治理工程業務八年以上,承擔過小型以上污染治理工程的專職高級(或相當于高級)工程師和2名以上從事污染治理工程業務四年及以上的專項工程師(或相當于中級),且專業與所承擔的環境污染治理業務基本配套;
(三)在從事的污染治理專業領域中,至少掌握一項成熟實用技術,且產權明屬;
(四)有承擔工程所需的設備儀器;
(五)有較健全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
第十二條 符合乙、丙級資質申請條件,但尚無污染治理工程業績的單位可申請相應級別環境污染治理工程項目的臨時《資質證書》(臨時資質證書不設甲級)。臨時《資質證書》的申請條件另定。
第三章 申請及評定程序
第十三條 申請單位填寫《云南省環境保護行業污染治理資質證書申請表》(見附件二)并附下列材料,一式兩份裝訂成冊送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一)企業法人有效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固定的工作場所證明。
(三)申報乙級、甲級證書的單位應提供具備試驗、化驗條件的證明材料。
(四)持有的環境污染治理關鍵技術有關材料復印件。包括專利證書、技術鑒定證書及有關部門或行業協會的推薦證書或獲獎證書。
(五)所聘用的工程技術人員專職勞動關系證明及職稱資格證書、身份證復印件,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工作業績證明材料及其他相關證明。
(六)單位在質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規定辦法及要求。
(七)兩個以上工程項目的驗收證明材料。包括項目合同、設計方案、竣工驗收監測報告、項目竣工驗收批復意見、項目業主意見等。
(八)能證明承接環境污染治理業務能力的其他有關材料。
暫無業績的單位申請臨時《資質證書》,上述申請材料第(七)款變更為項目合同(或委托書)及項目設計方案。
第十四條 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收到申請資料后,進行登記造冊,對申報材料進行型式審查。
第十五條 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組織設立云南省污染治理能力評審委員會,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視情況可將現場核查與評定同時進行),提出評定意見。
第十六條 評審不收取費用,現場檢查過程發生的食宿、交通等實際費用由申報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對經評定符合要求的申請單位頒發《資質證書》,并在網上予以公告。
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技術部在評定審批后15日內完成發證工作,并向未獲批準的單位說明理由。
第四章 《資質證書》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條 《資質證書》是環保企、事業單位已具備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能力的證明,可在承接環境污染治理業務及廣告宣傳中使用。
持證單位在承接環境污染治理業務時,應按《合同法》的規定與業主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第十九條 持證單位有下列情節之一者,省環保產業協會將視情況處以暫停《資質證書》使用并限期整改、降低《資質證書》等級或取消資質的不同處罰。
(一)申請《資質證書》、資質升級或登記備案時,弄虛作假的;
(二)涂改、轉讓、租借、買賣《資質證書》的;
(三)不按規定實行年檢的;
(四)承擔污染治理工程環保驗收不合格的;
(五)拒絕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和管理的;
(六)轉包所承接的污染治理工程的;
(七)其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況。
第二十條 獲證單位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若從事環境污染治理的能力明顯降低,協會將降低其《資質證書》的等級或取消《資質證書》的使用權;若所承擔的環境污染治理項目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等重大損失,除自行承擔責任外,協會將取消其《資質證書》并在行業內通報。
第二十一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可申請復評。復評申請要求同第八條,但工程項目應是在持證期內獲得的業績。復評時,可以根據業績提升或降低資質證書等級。
第二十二條 正式《資質證書》實行年檢制度。持證單位根據當年年檢的時間及方式進行資料填報并提交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審核。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通過年檢;對達不到原資質條件的,按實際達到的標準重新核定等級和專業范圍或撤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三條 《資質證書》持證單位的法人代表、單位名稱、地址及通訊聯系方式等發生改變,須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到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申請辦理《資質證書》的變更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負責解釋。